项目名称 | 子项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价格法》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七条 经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按制定价格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资料。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根据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成本调查与监审”并入该项,并合并所有子项。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含30个子项) | 1.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流通费用标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1.《价格法》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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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含30个子项) | 2.城市供水销售价格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36号)。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闽价综〔2009〕314号) 第三条 制定(含调整,下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听证,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由省物价局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各级价格部门应当遵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听证目录,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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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2项 2.《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字〔2007〕408号)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制定的水价政策在全省的实施,并制定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属水利工程、跨设区市水利工程、向省定水价的城市自来水bet356体育在线网址供水的水利工程和向省及省以上制定上网电价的发电bet356体育在线网址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该设区市所属水利工程、辖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水利工程、向设区市定价的城市自来水bet356体育在线网址供水的水利工程和向设区市制定上网电价的发电bet356体育在线网址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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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bet356体育在线网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bet356体育在线网址和发电bet356体育在线网址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电网小水电上网电价(指除上省级电网外的所有地方小水电)管理。 (一)县级电网小水电上网电价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新上县级电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规定和原省物委《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97号)规定的小水电上网最高限价水平核定新建发电bet356体育在线网址上网电价,尤其是1993年后建设的小水电含税上网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31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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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含30个子项) | 5.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 第二条 (四)简化污水、垃圾处理费听证、审批程序。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费制度是保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前提。为平衡城市自来水价格水平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统筹考虑城市居民用水总体负担,按照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与污水处理费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适当调整现行污水处理费审批权限,按下管一级(省管设区市、设区市管县、市)的办法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提高行政效率,污水、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一次性听证、一次性审批、分步实施的办法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申请及其分步实施计划由收费单位提出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听证和审批。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闽价综〔2009〕314号)第三条 4.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0〕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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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2项 | |||
7.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6项 | |||
8.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宅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6项 | |||
9.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6项 | |||
10.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6项 | |||
11.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6项 | |||
12.公路客运票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 |||
13.城市公交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 |||
14.电力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2项 2.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商215号) 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4〕公字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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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含30个子项) | 15.两管三线(除电力外)收费标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6项 2.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闽价综〔2012〕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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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核定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 |||
17.核定卫生防疫收费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4项 2.《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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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核定医疗服务价格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4项 | |||
19.核定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2.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第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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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4项 2.《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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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核定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5号)第六条 | |||
22.核定普通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5项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2002〕服3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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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核定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5项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4〕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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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核定省级、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国家级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4项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06〕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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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含30个子项) | 25.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3项 2.《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1〕468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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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核定有线电视移户(址)、报停重新开通、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等业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4项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服532号) 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收费行为的通知》(闽价服〔201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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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核定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5项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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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核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服务收费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5项 | |||
29.核定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第4项 2.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13〕费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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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核定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70号) |